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1-08      浏览:1757


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教财)〔20043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教财〔2005119号)、《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资〔20052号)等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与遗弃。擅自处理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处分和处罚。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或处理,应保证资产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有偿及无偿调拨、转让、变卖、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报失等。常用几种处置方式有:

㈠ 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划拨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㈡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㈢ 报损。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㈣ 报失。指固定资产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㈤ 捐赠。指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变更所有权,无偿献出给其它所有权单位使用的资产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视为待报废资产:

㈠ 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无使用价值的;

㈡ 超过使用年限且结构陈旧、性能低下;

㈢ 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的。

第七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的固定资产可视为待报损资产。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毁损的情况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㈠ 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㈡ 资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㈢ 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或由校领导审批;

㈣ 处置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㈤ 根据处置批复处理固定资产。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有偿调出、变卖10万元以上(含批量)的实物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对于校内各部门、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或使用不当的设备有权统一调配。资产占有单位对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调拨或退库,资产调出、调入单位须填报“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附件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办理调拨、调帐手续。调拨的固定资产,还须附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二),经本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申请处置的资产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要提出鉴定报告和意见,并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被盗的情况应及时向校武装保卫处报案,确认无法追回后,凭武装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被盗、遗失或毁损的,保管人要说明具体情况,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有关赔偿规定另定)后,资产管理处方予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教育行业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划分为十六类(附件三),其处置,应按审批权限分级办理。

㈠ 以下处置行为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1.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

2.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的家具类、图书类、被服类固定资产处置。

㈡ 以下处置行为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1、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

2、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家具类、图书类、被服类资产的处置行为。

3、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类资产除无偿调拨外的处置行为;

㈢ 以下处置行为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1、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

2、批量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家具类、图书类、被服类资产的处置行为。

3、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5万元以下,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类资产除调拨外的处置行为;

㈣ 单台(件)价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福建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四)报资产管理处,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㈤ 单台(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五)报资产管理处,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和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㈥ 下列情况须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3、以固定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独立学院);

4、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5、车辆的报废。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半年汇总校内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情况并填写《福建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附件六)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在四月份左右,下半年在十月份左右。特殊情况做临时性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妥善处理经批准的报损报废固定资产,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凡经批准的报损报废物资设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将报损报废的物资设备相对集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回收并统一处理。因学校教学、科研、教育管理等需要部分可用的元器件或仪器,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同时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上备注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临时性的报损报废资产议价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的技术人员组成,议价小组对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估价,资产管理处负责按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残值收入扣除搬运、拆卸清理、中介服务等费用后,余下者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购置物资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帐目调整、销帐等的资产帐务处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完成;财务账目处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配合计划财务处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本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2、福建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3、固定资产分类表(十六类)

4、福建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6、福建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福建工程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