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1-08      浏览:1716


福建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03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

    ㈠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即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㈢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

    ㈣ 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㈤ 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工作,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院长办公室、产业处、后勤管理处、规划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其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租赁权、转让权、处置权等,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㈡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帐、卡管理;

   ㈢ 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发放、调配等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㈣ 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管理,负责办理公有房产使用与调配的有关手续,负责公有房产、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

   ㈤ 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㈥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论证、审核及报批工作;

   ㈦ 负责对使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有偿服务和创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㈧ 负责办理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产权登记、对外投资项目的申报手续;

   ㈨ 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组织技术鉴定及报批工作;

   ㈩ 参与大型设备采购的论证、参与基本建设与大型修缮项目的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产业处、后勤管理处、规划基建处、

院长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和图书馆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监督管理,其相应的职责是:

    ㈠ 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资金、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㈡ 产业处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企业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帐卡管理和统计报告;

    ㈢ 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型修缮项目的论证,负责对相关后勤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教职工公有住房的调配管理;

    ㈣ 规划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在建工程的资产管理;

    ㈤ 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㈥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科研设备购置的计划论证;

    ㈦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室等校舍资源的调配管理;

    ㈧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系(部)资料室的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各系、部、处、所、馆、中心、校办企业和后勤经济实体)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要成立资产管理小组,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好二级资产管理队伍,处理好日常事务。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的申购、初步论证及参与采购招投

标、合同签订验收工作;

    ㈢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㈣ 负责组织本单位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㈤ 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上缴有偿占用学校资产的应缴费用;

    ㈥ 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产权登记、使用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相关资产的规章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配。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并根据捐赠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办理资产入库、进帐等手续。

    第十四条  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对各项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下称“非转经”)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八条 “非转经”的主要方式:

    ㈠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㈡ 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㈢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营业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㈤ 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编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非转经”资产,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和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㈠ 国家财政拨款;

   ㈡ 上级补助款;

   ㈢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经营管理实体,其占有与使用学校的资产均实行 “有偿使用”、“经济核算”和“利润合理分配”的原则,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对其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产业处要做好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成立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并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由其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学校对企业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向学校承担所投入的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校办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资产的属性,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学校经济实体不得无偿占用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非经营性资产要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济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等行为应规范经营和投资行为,要形成投入―产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有偿服务和创收的单位、经营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不流失。

第五章  资产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㈡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㈢ 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㈣ 校办企业清算;

    ㈤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查,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评估结果确认等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与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有偿及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条  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与遗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资产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报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应作为考核其单位工作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是代表国家依法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与管理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本校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