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1-08      浏览:1104


福建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闽工院资〔2004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种贷款、学院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各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等)办理的物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实行“统一领导、计划购置、归口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是全院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全院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部门,计划财务处是全院物资采购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的物资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学院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申购物资,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求及财力状况,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采购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并实施。

第六条  大宗物资(指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申购,申请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的必要性和实验开出率等),以避免低效率重复建设,造成资产的浪费。

第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指单价10万元以上)的申购还应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申购表》,并提交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单价在10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系、部、直属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费主管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同意。

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系、部、直属单位、经费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论证。

第八条  对于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使用单位除填写学院的申请表外,还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进口免税物资的申办手续,由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第九条  学院的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专业性很强的物资可与使用单位共同采购或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条  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五种采购方式,具体如下:

1.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部门(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部门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部门对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指采购部门对3家以上(含3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部门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商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指定的一般设备类的设备采购,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分批分期报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办理。如确系教学、科研急需且一次性采购量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超过20万元的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报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

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低于20万元的专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大宗物资(指单批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采购原则、采购意向的确定由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同时成立相应的招标小组、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采购的具体操作,相应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和物资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小额(指单价500元以下)临时性急需的物资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对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购置的物资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货到指定地点后由使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开箱清点、检验,物资设备在安装调试后,应做好验收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以尽快办理退换、索赔手续。采购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还须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做好物资设备验收后,应尽快到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固定资产报账必备凭证包括《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及购物发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物资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参与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及谈判,对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纠正,对违纪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物资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福建工程学院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