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闽工院资〔2004〕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物资招标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是校务公开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种贷款、学院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各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等)进行的教学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办公设备、用品等采购,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细则: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
2.特殊需要的物资或学院可自行制备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如某种物品指定须由某部门提供);
4.小额的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相关部门代办学生个人学习、生活用品的大宗采购,应按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由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领导,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临时性的招标小组,负责相应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 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人选,确定招标类型、评标原则和标准,并对招标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接受投标、开标、合同授予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标前准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经济合同、履行合同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招标人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教育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了解掌握市场供求和供货厂商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确定招标类型(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原则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如需交纳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总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为保函的,投标人选择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类型、评标原则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说明书、订货合同书和投标书等。
招标说明书主要内容有:标的物资名称、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数量和供货方式、采购周期或交货期限;中标条件;投标形式和时效;保证金、撤标服务费和违约责任;附加优惠条件。
订货合同书主要内容有:交货品种、数量、供货方式、供货 时间和地点、质量技术要求、价格、运费、计量和质量检验办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
投标书主要内容有:标的、报价、交货方式、投标方附加的优惠条件、承诺等。
第十三条 在招标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招标人要认真组织对有意投标的供应厂商进行资格审查。主要看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和企业资信。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类型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邀请招标要直接向潜在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为20天,视所采购物资的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七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按统一格式编制并密封送达或邮寄送达投标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的,须在开标后、评标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并向招标人交纳撤标服务费,撤标服务费为投标总金额的1%。
第十九条 开标应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出优选的中标人方案。评委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人。符合标书规定条件以最低价选择中标人的,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15日内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和落标通知,并向落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实行接受学院监察、审计、财务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
1.招标采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招标采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招标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的物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也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应将招标活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可终止其招标活动,或宣布中标无效,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招标人因欺诈行为,导致投标人作出错误响应,并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人泄漏招标秘密的;
(三)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五)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中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或地点与对方签订合同,应按中标金额的2%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经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作个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