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1-04      浏览:775

  福建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闽工院[2003] 71

 

各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工作、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每学期应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由一位领导分管负责,每个实验员要当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工作。

三、实验室内不准会客和带进小孩,不准留宿外人和家属。如工作需要参观、录相、照相和使用仪器设备等必须经领导同意。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2人)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放回仓库,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七、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八、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每个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工作及其闸阀启闭等由该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九、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有违反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十、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罚款。

十一、与实验室安全疏散有关的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和搭盖临时贮藏室或其他用房。

十二、对违反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部)、学院报告。学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从严处理。

    十三、新建和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资、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

    十四、重点实验室夜间应安排安全值班或其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人员。

十五、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有关部门、教务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十六、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备安全防范设施,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七、实验工作人员,应做好本室的文明建设、整洁卫生工作,实验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并且要定期对实验室卫生工作进行检查,采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实验环境。实验室的桌面、墙面、地面、门窗和设备应无积灰、蛛网及杂物。

    十八、部门安全员,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保卫处报告当月安全情况。

    十九、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张挂在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每逢重大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  福建工程学院保卫处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