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1-04      浏览:947


           福建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暂行规定

 

         闽工院 [2003] 7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要从学院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2、公共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系(部)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项目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3、学院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实验工作量。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或年总计实验工作量≥3000人时数。

2、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4、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5、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系(部)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由学院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教务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系(部)提出调配意见,报人事处核调。

3、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