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2021)实设4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3      浏览:55


福建工程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规范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实验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用于教学、科研的通用实验仪器或专用设备(含实验室使用的运输工具、软件等)。其它产权属于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及进入渠道(国家拨入、自制、接受捐赠等),可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二条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台(件)价格不足3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实验仪器设备或者单价不足人民币3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实验仪器设备,属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申报、论证、执行、验收,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监督,参与单次维修价格5万元以上实验仪器的维修验收工作。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可从教学、科研、教研、大型仪器共享等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包含:材料费(包含单价500元以下配件费)、配件费(单价500元及以上)、服务费(人工费、工时费等)、附件费等。其中附件指单价500元(含)以上的增加配件,需按照固定资产附件管理。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产生的材料费、配件费、服务费等在学校采购与资产一体化系统内维修业务中进行线上登记申报审批,附件费(发票需单独开具)在验收建账中进行线上登记申报审批,根据单次维修价格不同分类审批:

1.单次维修价格在2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自行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并组织修复验收。系统申报由设备管理员填报维修业务或验收建账业务,同时上传发票(含材料、配件清单)、验收报告,经资产管理员核验,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初审,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生成《福建工程学院设备维修入账单》或《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入账单》;

2.单次维修价格在2万元(含)到5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并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维修,修复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系统申报由设备管理员填报维修业务或验收建账业务,同时上传发票(含材料、配件清单)、验收报告、维修合同,经资产管理员核验,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初审,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生成《福建工程学院设备维修入账单》或《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入账单》;

3.单次维修价格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并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维修。修复后,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系统申报由设备管理员填报维修业务或验收建账业务,同时上传《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发票(含材料、配件清单)、验收报告、维修合同,经资产管理员核验,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初审,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生成《福建工程学院设备维修入账单》或《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入账单》;

4.单次维修总价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组织招标并确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维修。修复后,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系统申报由设备管理员填报维修业务或验收建账业务,同时上传《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发票(含材料、配件清单)、验收报告、维修合同,经资产管理员核验,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初审,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生成《福建工程学院设备维修入账单》或《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入账单》。

第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中,需定期更换,且更换周期在两年内的配件,不论单价,均视同维修材料执行管理,但需在设备采购合同或维修合同中明确配件名称和维护替换周期。此类定期保养检修单次维修价格在2万元以下,参照第六条第1项执行维修入账和审核流程;单次维修价格在2万元(含)以上,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后,均参照第六条第2项执行维修入账和审核流程,无需填写《福建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业务完成后,替换的零部件由所在单位暂时保管,并登记《维修配件登记表》,可阶段性随报废设备批量提起处置。大型贵重仪器周期性维护后被替换材料需返回原厂的,要在合同中注明相应条款,在《维修配件登记表》中备注说明;附件登记后的原配件无需申请报废。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报销凭证需提供:《福建工程学院设备维修入账单》或《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入账单》;维修发票;维修合同(单次维修价格2万元以下无需提供该项)。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相应条款。此前发布的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与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暂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doc

附件2: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可行性论证报告.doc

附件3:福建工程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合同(模板).doc

附件4:维修配件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