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闽工院教〔2004〕40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五类:A类----课堂教学类事故;B类----实践教学类事故; C类----教学管理类事故;D类----考试类事故;E类----教学保障类事故。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一学期内,事故责任人累计出现两次Ⅱ级或Ⅲ级教学事故等同于一次高一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依照《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进行认定和区分,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可以按高等级认定。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事故责任人,若以部门集体名义承担教学事故责任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教学事故认定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认定;Ⅱ、Ⅰ级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经认定后,由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按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2.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3.Ⅰ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告诫,并推迟一年参加评审或聘任高一级职称(职务);经批评教育仍不认识错误的,给予行政处分。
4.扣发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Ⅲ级教学事故扣500元,Ⅱ级教学事故扣1000元,Ⅰ级教学事故扣2000元。
四、申诉与仲裁
学院成立仲裁委员会,挂靠院工会。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五、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标准》
2、《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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