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1-08      浏览:1125

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闽工院资〔20091

为保障校“十一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室设备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上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系(部)应按照校“十一五”实验室建设规划,编制经实验室建设计划管理部门(教务处)审批的分项目采购计划,报采购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组织采购。计划的变更和调整应经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分项目采购计划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和市场实际编列,原则上相同或相似的设备不拆分采购。

三、采购办法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有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和校内组织议标采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应依据所采购设备的性质和项目的预算额度选择确定。

1、预算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涉及款项皆为人民币)以下的由系(部)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2、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般设备类的设备,预算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统一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网上竞价采购;预算额度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由学校统一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公开招标采购。

3、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一般设备类以外的设备采购:

预算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系(部)自行分散采购或进行学校集中采购。

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原则上进行学校集中采购。采购项目特殊的,系(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批准使用系(部)自行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额度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项目特殊的,系部须提前二周提出申请报告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批准使用校内组织议标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采用系(部)自行分散采购的,系(部)应事先成立采购工作小组(3人或3人以上)报校资产、监审部门备案,该小组负责该项目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在校园网的校务公开栏目公开,在提交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提交采购过程的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五、各系(部)采购前均要对所购设备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送校资产、监审部门备案。购后要加强验收和付款环节的把关,防止出现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不实、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验收成员中要有工作小组成员之外的人员参加,并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各系部和校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监审、计财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八、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额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额度为准。

九、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资产管理处。

 

 

                                                     福建工程学院

                                                     二○○九年七月五日